广东省仲恺高新区科技招商实施办法
时间:2025-06-10来源:未知 作者:acetouzi 点击: 次
广东省仲恺高新区科技招商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科技创新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建设,壮大科技型企业总量规模,大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打造产业创新集群,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政策目标和范围
(一)建设目标
面向人工智能、新型储能、新材料和智能装备制造等领域集聚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硬科技企业,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动仲恺高新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
1.招引培育一批科创项目。招引一批“有高科技含量、有高层次人才、有高成长潜力、有社会资本关注”的科创项目,加速集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科创企业,构建科技型企业集群。
2.吸引集聚一批科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政策导向作用,围绕产业链、创新链的双向融通,靶向招引引领产业创新的高层次人才领衔创新创业项目。
3.转移转化一批科技成果。聚焦高新区重点产业链缺失环节、高附加值环节、卡脖子环节和企业重大技术需求,以“产业层次优、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的科技成果为重点,加速组织成果转化、成果交易、“揭榜挂帅”联合攻关、产学研合作,促成更多优质科技成果落地高新区直接转化、合作转化和转移转化。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均在仲恺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科技型企业,或经高新区认定可列入支持范围(以企业化方式管理和运营)的相关科研单位、公共服务平台、创新载体等机构。
二、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支持种子期、成长期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由国有基金、社会投资机构等在履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支持对象
种子期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1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
成长期企业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
支持方式
投资资金以直接股权投资、可转债等形式给予支持。科技型企业可选择定向股权投资支持模式或市场化估值股权投资支持模式获得投资资金。
(三)支持金额
1.定向股权投资
自种子期和成长期企业成立以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享受相应额度股权投资。
(1)种子期企业
①近3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增长率均达200%以上,给予不少于75万元投资。
②主要客户来自国际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75万元、50万元投资。
③企业或企业创始人、技术带头人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少于75万元、50万元、30万元投资。
④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分别给予不少于75万元、50万元、30万元投资。
⑤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最低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投资;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最低不少于75万元、35万元投资;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最低不少于75万元、35万元投资;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最低不少于50万元、25万元投资。
(2)成长期企业
①近3年营业收入年复合增长率和营业利润增长率均达100%以上,给予不少于300万元投资。
②主要客户来自国际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分别给予不少于300万元、150万元投资。
③获认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不少于150万元投资。
④企业或企业创始人、技术带头人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别给予不少于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投资。
⑤获得国家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分别给予不少于3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投资。
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最低不少于300万元、150万元投资;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最低不少于150万元、75万元投资;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不少于150万元、75万元投资;
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第一、第二完成单位或完成人,分别给予不少于100万元、50万元投资。
企业按满足条件对应投资额度的累计数额获得投资,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企业估值的一半,由国有基金、社会投资机构等在履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原则上国有基金出资不少于定向股权投资额度的50%,具体出资比例以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为准,其中区级国有基金投资部分自有资金不足的,由区级财政部门出资注入区国有创投基金,由区国有创投基金给予投资保障。
2.市场化估值股权投资
对科技型企业选择市场化估值的股权投资支持模式,由国有基金会同社会资本磋商,按市场化估值方式确定投资额。
(四)退出机制
股权投资,原则上在5年内可由被投企业创业团队或其指定的相关方按约定机制优先回购,具体退出机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或经双方自主协商后另行约定。可转债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但最长不超过5年。
三、引导国企协同助力,加速高科技产业集聚发展
(一)租金支持机制。对入驻国有载体加速器的科技型企业,若在入驻之日起三年内获评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鼓励国有载体可在认定之日起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最长不超1年的免租期。
(二)物业购置支持。对纳入高新区规上统计库的企业购置高新区内国有研发和生产用房的,鼓励国有产权方通过市场化协商机制,最低可按企业实际购置物业价格的70%给予收取。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需承诺企业自用物业面积不低于50%,且10年内不得对外转售、分售所购优惠物业;如企业将所购优惠物业对外转售、分售,需全额补缴购房减免优惠金额。
四、大力拓展场景招商,形成新兴产业发展新增量
加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场景开放,给予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应用示范空间,加快推进场景创新成果全面推广和应用。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场景招商”,由各个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在金融、医疗、交通、能源、教育等领域梳理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创新应用场景需求面向社会开放,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打造一批科技企业参与的投资标的,运用国有基金、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奖励补助等政策支持场景应用开发,吸引企业落户高新区。
加快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和设备更新改造,每年遴选不少于200家企业提供建设数字化创新场景需求。通过“揭榜挂帅”、举办创新场景应用大赛等形式支持区内企业遴选创新技术解决方案。支持创新方案解决商落户高新区做大做强,按方案商获得企业订单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壮大科技招商股权投资规模
鼓励社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企业投资,促成参与区内科技型企业的定向股权投资。高新区每年设置不少于100万元专项奖励资金,针对落户高新区的投资机构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高新区科技型企业(非基金关联企业),投资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按投资总额的1%对其高管团队给予一次性奖励。
六、打造“金种子”品牌活动,提升科技招商品牌影响力
通过动态收集高新区产融项目清单,打造“仲恺金种子”科技企业产融路演品牌。按人工智能、新型储能、新材料和智能装备制造等行业领域主题举办路演活动,为落户高新区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丰富和精准的产融需求信息,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核心企业的供应链及技术服务,逐步构建全市科技企业投资大数据库。
七、构建尽职免责机制,激发国有基金敢投敢试新活力
针对使用区属国有基金进行科技型企业定向股权投资,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尽职免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投资前对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必要的研究论证,严格遵循投资决策流程;
(二)投资完成后,对项目进行了有效跟踪管理并定期汇报项目运行情况;
(三)具体投资容错率,原则上不低于70%。
出现投资损失时,管理机构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管理机构相关的投资损失责任:
(一)在运作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工作未达预期效果的;
(二)因科技型企业技术路线、工艺路径选择出现问题而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已按规定履行项目投资决策或审批程序,企业进入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法定程序后造成的投资损失;
(五)经区管委会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
(一)种子期、成长期企业应如实提供计算营收增长率相关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证明等资料,不得通过合并报表等形式对财务增长情况进行虚报、谎报。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将收回全部国有基金投资资金、奖励等,并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
(二)通过建立仲恺高新区科技招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审议全区科技招商项目招引培育工作。
九、名词解释
定向股权投资指对达到特定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对应额度股权投资。
主要客户指营业收入中,来自500强企业的营收占比70%及以上。
(三)本政策涉及数字均包含本数。
十、附则
本实施办法由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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